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强化财务监督,将有限的慈善资金用于党和政府最关心、困难群众最需要的慈善救助项目,满足捐赠人的意愿,提高慈善资金的社会效益,促进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舟山市慈善总会章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条 会计核算应严格遵照国家颁发的《会计法》、财政部制订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
第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 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等。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按每日发生的原始凭证记帐,月末余额必须与会计总帐余额一致。
第四条 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执行。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编立清册,经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批准。属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坚持依法理财,节俭理财,量力而行和支出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预算管理包括募集资金预算和救助资金预算,编制预算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的方针。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特别是对预算的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克服预算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编制救助预算时,要掌握本年度的救助金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70%的原则;行政管理费用,控制在当年救助金总支出的10%以内。注意创始基金的积累,储备承办慈善实体、优良的投资项目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收入管理
收入指捐赠收入、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增值、投资收益、银行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收入要反映会计主体,将收入纳入基本帐户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私设帐外收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取得的各项收入,开具财政捐赠票据和往来款票据,并缴入基本帐户管理。捐赠票据和往来款票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向市财政局结报、核销。
第八条 支出管理
慈善救助项目支出应严格按照理事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中列支(除对不确定的赈灾、定向、冠名捐赠等除外)。管理经费支出应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标准,杜绝铺张浪费。
财务支出审批:具体审批按照2010年5月21日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的《舟山市慈善总会关于办公费、救助资金、接待费用等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一) 现金管理
1、 正常开支所需现金应严格控制在银行核定的备用金数额以内,无特殊情况不能超定额库存;
2、 各种收入所取得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顶替备用金和坐支;
3、 出纳人员应对支付的现金做到日结月清,逐笔记账,按时对账,保证现金使用安全。
(二) 银行存款管理
1、 对银行开设的帐户,要严格管理,除与慈善捐赠、救助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不允许发生其他银行收支业务,更不允许转借账号,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2、 经管人员要按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核算的要求及时清帐、对账、核对余额,保证银行存款使用安全,不得发生透支现象。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克服重钱轻物思想。具体管理参照《舟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会计监督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会计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及支票,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项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支票与印鉴章应分别管理,出纳人员应当管理好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应当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不予接受、要求更正或补充的权利,并及时向慈善总会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慈善总会领导应支持会计人员进行财务监督。每年一次财务收支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舟山市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舟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