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慈善总会帮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舟山市慈善总会 发布时间:2017-06-30

为了进一步规范舟山市慈善总会的救助工作,精准使用慈善救助资金,根据《舟山市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坚持量入为出原则。

(三)坚持有效救助原则。

(四)坚持分级救助原则。

二、救助形式

(一)项目救助。指本会设立的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等专项慈善项目救助。

(二)急难救助。指本会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实行急难救助。

(三)零星救助。指本会对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进行临时救助。

(四)定向救助。指符合定向的有关规定,根据捐赠者意愿实施的救助。

三、救助对象和范围

救助对象:经政府政策救助、单位救助和亲属帮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包括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特困残疾人,因病因灾致贫家庭及其他生活确实困难者。

救助范围:

(一)市本级户籍的困难对象。

(二)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及其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

(三)原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改制、买断工龄人员。

项目救助、定向救助等其他类救助范围按相关规定操作,不属于此范围。

四、救助标准

(一)项目救助按照总会不同项目的规定额度执行。

(二)冠名救助及定向救助尊重捐款人的意愿办理,不受额度限制。

(三)零星救助分别由分会和总会实施,本着量入为出,有效救助的原则。分会零星救助由分会核定,除特殊情况外,个人10000元及以上的零星救助报总会审批;总会零星救助每人最高额度不超过8000元,特殊情况除外。具体标准为:

①.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或其他急需救助的人员,根据困难程度,给予救助2000-8000元;

②.因患病当年自负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生活困难但未达到项目救助要求的,给予救助3000-7000元;

③.对孤、老、残、病等生活困难群体的零星救助,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救助800-2000元。

(四)凡一次性救助对象(以户为单位),原则上一年只能给予一次零星救助(不包含春节慰问等小金额项目救助)。

五、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凡需申请救助者,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舟山市慈善总会统一印制的救助申请表,附上相应证明材料,经有关单位逐级审核后,提出救助意见,送本会基金项目救助部。遇特殊紧急情况,也可委托别人申请,本会直接受理。

(二)本会基金项目救助部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提出审核意见,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若个人救助金额超过一万元的,需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分管领导、副秘书长、部门领导等参加。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在每月下旬;如遇特殊情况,可不定期召开。

(四)冠名基金和定向救助,按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六、救助金发放方式:

(一)采取社会化发放,直接汇入申请人银行账号;如若需领取现金,一律凭本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领取,还需提供委托领取人身份证。

(二)委托县区慈善总会或者有关部门代为办理、发放。

(三)集中发放。

(四)上门送达。

各种发放形式都必须手续齐全,资料清楚。

七、本办法由本会解释。

八、本办法自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帮扶救助试行办法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即行废止。


责编:王周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