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慈善总会关于慈善分会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办法
来源:舟山市慈善总会
发布时间:2017-06-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舟山市慈善总会所属分会对慈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舟山市慈善总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量入为出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助困、赈灾等救助帮扶活动。
(二)资助符合慈善机构宗旨的其他慈善救助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
(三)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实施的慈善救助项目。
(四)筹资费用、救助项目实施费用(不包括工作人员费用和行政办公经费)。
第四条 分会为获得捐赠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准备的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其他与募款活动有关的费用,列入分会的“筹资费用”。年“筹资费用”不超过当年获得的捐赠资金的3%,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条 分会年度救助资金的支出应按当年计划执行;分会结存的救助资金可结转使用。
第六条 分会慈善资金统一由市慈善总会管理,定时定期(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而定)向总会财务进行会计核算,总会财务部门根据分会慈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核。
第七条 分会要建立慈善资金收支财务制度,总会财务每季度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分会慈善救助支出可根据本办法中“慈善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慈善资金的使用范围”的要求合理使用,具体救助由分会自行决定。
第九条 救助所需的资金可先向总会领取备用金或由分会先行垫付支出,尔后根据实际发生额凭填写完整的救助申请表、领付凭证等向总会报账。
第十条 本办法自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办法即行废止。
责编:王周群